上海中考加分项目
法律分析:1、烈士子女、学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分。2、现役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现役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现役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子女;现役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军人子女、学生上海警备区政治部20分。3、现役作战部队军人子女;现役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的现役军人子女学生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分。4、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等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学生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10分。5、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的子女; 一至四级残疾的公安民警的子女学生省级公安机关10分。6、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学生户口所在区侨务部门5分。7、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学生提供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学生须出示身份证原件) 5分。8、来本市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的随归子女和持一年及以上有效《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子女中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且在语言适应期3年以内的学生学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工作处5分。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中考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对一些地方把招生与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作为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的做法,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要按照有关工作规则和相应规定,将其作为涉及公***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服务事项,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并将有关招生政策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