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首先应当限期责令改正。这是指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采取改正措施,包括: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应当取消这些限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撤销指定,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停止其违法行为,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自行招标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有其他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也应立即停止。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除了限期责令改正外,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这里的处分是指行政处分,处罚根据为《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处分的规定。其中对有本条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一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由处罚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