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政策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的政策是:不论是在第一轮承包还是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如果未达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应当延长至30年。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农户,不能对所有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