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所言的道德律令的三条法则是什么
康德的道德律令体现在“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三大道德法则之中。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
(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康德提出人是目的,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道德的人道主义和人文情怀。
(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善良意志作为自己的主人服从自己的立法,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
扩展资料
道德律在西方,智者安提卡、西塞罗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等对此都作过探讨。早期称为“未写出的法律”,主要表现为“黄金定律”,即《圣经》中耶稣的箴言:“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
法国伏尔泰认为,根据道德的自然规律制定的道德律是:像你希望别人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
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伦理经验。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
台湾当代学者王臣端认为:伦理生活的最大规律,就是以人性作基础根据理智指导生活,并认为道德律的最大原则是“行善避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马克思主义反对从抽象的人性中引申出“***同”、“永恒”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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