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动释明三种情况
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对法官释明权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诉讼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会围绕着争执焦点对原告、被告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作为诉讼的双方一定要认真倾听法官发问的真实意图,这是确保案件结果是否有利于己方的关键。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情形有10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法院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一、法官能否主动释明违约金过高
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高只能当事人自己申请调整。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上限一般是造成损失的3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