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起源于哪国
起源于罗马。
律师制度起源于早期西方文明、特别是希腊和罗马法中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和代理的规定。早在公元前4-5世纪雅典***和国时期,当执政官审理案件时候,就允许被告人进行答辩。公元前594年,梭伦改革设立了具有民主色彩的陪审法庭,并在法律中规定诉讼过程应该公开审理,诉讼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公元前454年,罗马***和国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后世广为传诵的《十二铜表法》。在《十二铜表法》第一表第7条中规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出庭中应该依次对自己的案件进行申辩。在审理中,原告人和被告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可以使用公开对质、辩论等方式。而法官则作为中立的角色,通过倾听双方的言论和证据,最终形成对于案情真相的认识和判断。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各种诉讼日益增多,同时成文法的出现使得法律的应用开始走向专业化的方向,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些人最初被称为“Advocatus”,本来的意思就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渐渐的,Advocatus就演化为专业的辩护人员,他们擅长演讲和辩论技巧,有娴熟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于历史和法律条文烂熟于胸,不仅为公民提供诉讼和辩护业务,还通过研究法学理论等,向政府官员提供各种法律方面的建议。这种诉讼代理和辩护原则到公元前三世纪就演化为律师制度。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正式规定在诉讼中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这种“大教侣”就是一种取得官方认可身份的律师。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的行会也逐步形成,最终到公元前一世纪,职业律师正式出现,并成为当时社会中社会地位很高、作用巨大的一种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