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1961年城乡人均占有粮食 存在较大差异都原因和影响

 统购统销体制的确立是导致粮食政策偏向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分析饥荒主要发生在农村的一个主要切入点。

新中国伊始,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一方面城镇人口数量大幅度增长,粮食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私营粮商与国家争夺粮食市场以及农民的惜售心理导致的粮食征收困难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命令》中提出了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即「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粮食,稳定粮价,消灭粮食投机,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特根据***同纲领第二十八条『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简称统购)和计画供应(简称统销)。」5由统购统销出台的背景及所要实现的目标来看,该体制至少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农村粮食征购中的强制性;二是统销对城镇粮食供应的保障性。

农村粮食征购中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粮食的控制,农民逐渐丧失对粮食的自由处置权,农村粮食被国家最大限度的掌控。

首先,国家统购政策在不断演进过程中强化了对农村粮食的控制。1953年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命令》中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画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画收购粮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61955年4月2日《粮食部关于加强国家粮食市场工作的指示》规定:「统购正式结束以后,对在市场出卖粮食或调换粮种的农民,应不加任何限制;不必要的查问登记,必须一律取消。」7可见,国家在此时还是倾向保护农民自由处置余粮的权利。而1955年8月15日国家政策导向开始出现变化。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余粮户完成粮食交售任务后剩余的粮食,自足户因增产节约多余的粮食,都有权自由处理;可以自由存贮,可以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售给国家或合作社,可以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可以在农户间互通有无,都不加干涉。但禁止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8而1957年《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的粮食控制,规定:「在农村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过去为了农民相互间的粮食调剂,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今后为了加强粮食管理,此种粮食市场应该关闭。关闭以后,由国家粮食机构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农业社和农民进行粮食品种的调剂。」9至此,日益完善的农村粮食市场控制体系已经形成,农村粮食完全处于国家掌控的范围内。

通过对档的解读我们发现,农民在1953年对余粮拥有两种自由处置权:一是自己使用;二是出售。其中出售方式包括可以卖给国家粮食部门、合作社,在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农村集市交易三种选择。而时间推移到1955年8月15日后,农民的粮食自由处置权受到了极大限制。国家规定禁止任何人以粮食进行投机,实际上农村集市处于被取缔的状态。农民出售余粮仅剩两种选择,且均在国家监控范围内。到了1957年农民已经基本丧失对余粮的处置权,国家领导的粮食市场也被取消。可见,粮食已经基本处于国家行政干预的范围内。农民作为农业社内部一员,客观上已经失去自主处置粮食的权利。农业社统一分配农民口粮,农民已经既不需要也无权再过问粮食的具体用途了。

其次,粮食征购方法中透露着强制性。首先体现在统购种类之全。在1953年统购统销政策实行之初,小杂粮并不在国家强制统购之列。《关于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命令》规定:「各种小杂粮(当地非主食杂粮),原则上亦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在国家尚未实行统一经营以前,得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暂准私营粮商经营。」10而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统购的粮食品种,一般应以谷物和黄豆为主,也可收购一部分小杂粮。在薯类折粮计产的地区,可以根据供应需要和保管条件,酌购一部分薯类。」11国家统购对象已经扩大到了小杂粮,包括薯类。1957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指出:「各地夏收新粮(包括小麦、元麦、大麦、蚕豆,豌豆、早稻等)即将陆续登场,做好夏粮征、购工作,是当前农村中的一项重要工作。」12由此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连蚕豆、豌豆也进入国家统购的视野,征购之细可见一斑。另外,一年两购也体现了粮食征购的强制性。1957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夏粮征、购任务应该及时下达到农业生产合作社(户),农业生产合作社(户)完成国家夏粮征购的任务数,为全年应该完成的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部分,在秋粮征购时统一合并结算。」13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征购包括夏、秋两部分,夏季征购与秋季征购统一结算,夏季不够秋季补,这就体现了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在农村粮食分配中的优先性。

粮食征购中的强制性还体现在统购作为政府行为,是不可对抗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命令》第一条即是:「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画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第九条指明:「对破坏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反革命分子,应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在统购统销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革命与否标准的情况下,农民不得不接受。事实上,一些与之对抗的农民也受到了严厉惩罚。统购统销政策推行后,各地出现了大量的破坏统购统销罪。司法机关的介入,也更鲜明体现了制度的强制性。凤阳县法院《1955年司法工作总结》指出:「在7、8月间粮食收购工作和午季征收农业税工作中,我们以全力以赴的精神,主动及时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了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计受理这两类案件68起,占第三季度收案总数23.6%。逮捕了38人(其中反革命分子2人,地主2人,富农28人,中农6人)。」14在国家统购统销政策推行后,农民对自己生产的粮食已经丧失了自由处置权。安徽凤阳县的富农许庭献妨害粮食统购统销案即是一例。「在1955年夏季粮食统购工作中,经乡政府摸底评定该户售余粮1661斤,经法院算细账后应售余粮703斤,已售130斤。自称已无余粮,我院未查对清楚是否有余粮,即认定拒售余粮,判刑一年(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15尽管许献庭案后被改判,但其因拒售余粮获罪的事实却是存在的。这充分突显了统购统销制度的不可抗性。

统购统销的第二个特点是对城市粮食供应的保障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保障城  镇居民低水准的粮食需求。《关于实行粮食的计画收购和计画供应的命令》指出:在城市、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名簿购买。」1955年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市镇居民的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及不同地区的粮食消费习惯,按规定,分别确定市镇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这些制度性规定,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粮食需求。二是对工业化建设资金的保障。国家推行统购统销的原因之一是从农业提取工业积累。此体制推行之后,国家一直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农副产品,同时伴之以高价向农村出售工业产品。在这一价格剪刀差体制下,国家从农村、农业中攫取了大量的资金,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据有关统计,到1970年代末,仅仅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国家就从农民那拿走了6000亿元。16而这些均是以统购统销体制为载体实现的。

同时,国家为了确保统购统销体制的有效运行,相继推行了两项重要的社会变革,即户籍制度和农业集体化。虽不能说这些制度变革完全是统购统销的结果,但是它们的出台确实强化、保证了统购统销体制的运行。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了城乡人口的流动,使城市人口的数量始终处于可操控的范围之内,严格控制了统销粮食数量。乡村的农业集体化,使国家征购粮食的对象由个体农民变成农村合作社,大大简化了交易成本,保证了粮食征购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