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是否有关坟地规定
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可以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遗体、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致死者遗体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死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没有关于迁坟规定。迁坟可以按照土地赔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更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祖坟被毁受法律保护。祖坟占地要看是否在当时申请过合法手续,一般老坟,按照当时情况,不会有人花钱去申请。所以,实际上,祖坟属于“非法占地”但是因为中国实际情况,还有祖坟属于一种历史遗留问题关于祖坟占用。当时是给予每个迁徙户一个公墓穴位一万多元补偿款。一般处理祖坟的办法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