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法》哪几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条件?请精确到第几条。
《公司法》没有规定上市条件的具体条文。《证券法》只是纲领性的规定,在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的第三条就暗含了一个要求,就是要有三年财务数据,即经营满三年。然后第(四)项是兜底条款,让证监会负责上市具体条件的制定。
证监会对上市条件的规定,最基本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里。《首发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那句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但没有要求净资产收益率10%,6%即可。
至于预期利润达到银行存款利率这条,不知道是从哪儿看来的,从来没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