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套路嫖,会被处理吗

涉及到套路嫖,不一定被处理的。此类案件,只有在涉案人员收取受害人预付款后,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是收取受害人预付款后,关闭门店逃匿的,才能认定涉案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这一类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扩展资料:

第一条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化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