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钟麓的个人简历

王钟麓一直在浙江从政。曾任浙江省委财贸部秘书、浙江省委财贸政治部干事,1975年出任浙江省财贸办公室副主任,1983年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1987年至1991年更官至浙江省副省长。离开副省长职位后,于1992年9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一生宦海沉浮,卸任后本意是到商界“发挥余热”,却未想浙江国信最终成为其“晚节不保”之地。

浙江当地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浙江国信自1992年被王钟麓掌管以来,走上了一条飞速膨胀的道路。据悉,王钟麓获任浙江国信董事长当天,便向工商管理部门发去一份特急函件,要求调整扩大经营范围,将浙江国信发展成“既是筹资融资的金融机构,又是兴办实业的投资公司”。

1993年11月28日,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信企业)成立,由浙江国信所属的五家非金融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组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都为王钟麓一人。浙江国信与浙江国信企业之间实行两个公司、一套领导班子管理。截至2000年底,两家公司仍然维持着王钟麓所创立的这种管理体制,两个法人机构,一套经营班子,一个董事会,分别纳税,年终统一并表,合并分配利润。2001年信托业重组之后,两家公司才分开来。

浙江省金融界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浙江国信企业成立之后,便开始大办实业,成立了诸多子公司、孙公司。王钟麓将浙江国信作为浙江国信企业公司的融资渠道,乱投资、乱担保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与国信相关的参股、控股的子孙公司多达上百家。而目前公司下属许多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或濒于破产,法律纠纷颇多。

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在2001年对浙江国信的审计中就发现浙江国信已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的状况,并做出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告差额达数亿元的审计报告。

就在金融黑洞渐渐显形的时候,王钟麓的继任者——原国信控股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受贿案发,于2002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与王钟麓的经历颇为相似,陈文宪调任国信控股前,曾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温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浙江国信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主要管理层都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和委派,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难以形成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内部的产权关系与行政管理关系不统一,管理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不统一,虽有一系列的内控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却并不理想。这恐怕也是王钟麓以及其他政府信托公司老总纷纷落马的体制原因。 2003年8月16日,王钟麓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

据杭州商界知情人士透露,王钟麓案发,起因是杭州房地产老板孙达山倒卖土地案。

孙达山在浙江房地产业内颇为知名,人称其是“空手套白狼”的高手。自1992年起,孙进入房地产业,在杭州萧山区、滨江区等地预征了大量土地。而帮助其实现“空手道”者,王钟麓显然是其一:1993年和1994年,王钟麓决定,由浙江国信借款1500万元和100万美元给孙达山。从时序上看,这正是孙达山发家的开端。

在资金支持之外,王钟麓还在土地转让、土地加价等事项上为孙达山谋取利益。如1997年浙江中医学院易地迁建项目,由于王钟麓的居中斡旋,孙达山的公司获得了近2000万元的利润。

根据原浙信房产公司总经理(浙江国信的下属公司)杨容泉的证词,1997年浙江中医学院迁址建校,浙江国信与之商谈转让公司拥有的一块300亩土地的使用权。因该地块不在教育区内,浙江国信“选择”与孙达山的公司预征的286亩地块置换。孙借此机会提出每亩地加价人民币4.5万元。在王钟麓的“配合”下,1998年1月,孙达山以每亩19.5万元的高价将该地块“卖给”浙江国信,获利1942.82万元。

2003年10月,孙达山因土地倒卖和偷税罪被判入狱六年。孙达山在给法院的证词中称,为了感谢王钟麓对其资金借贷、土地转让、土地加价等经营事项上的帮忙,他于1998年至2000年,先后五次***送给王钟麓人民币39万元。

据知情人透露,王钟麓和孙达山有老乡关系,早在1992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就有生意往来。 1993年至1998年,王钟麓在担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浙江置地联合公司、杭州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达山在资金借贷、土地转让、土地加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5次非法收受孙达山所送的人民币39万元。

1993年至1994年,被告人王钟麓在担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参与深圳金三元大厦、佳宾大厦项目以及上海鸿发苑项目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计人民币4446.7327万元。

法庭判决: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钟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作为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两罪并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查办王钟麓大事记:

2003年8月,王钟麓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中纪委宣布开除王钟麓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3年10月28日,王钟麓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移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6月30日,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8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原副省长王钟麓犯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处有期徒刑12年。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王钟麓的另外一个罪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1993年至1994年,王钟麓在决策参与深圳金三元大厦、佳宾大厦和上海鸿发苑项目中徇私舞弊,造成浙江国信亏损人民币4446.7327万元。

在这些项目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他就是王钟麓之子王伟明。

1992年底,深圳金三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接手开发“金三元”大厦项目,因经费不足,三洲公司董事长唐大进通过王伟明与王钟麓联系,要求浙江国信参与投资。在没有对三洲公司进行任何调查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王钟麓便决定投资,并派人于1993年10月前往深圳签约。1994年2月,项目尚未开工,王便签字将款项汇入三洲公司账户。后来“金三元”项目缺乏后续资金,一直未启动,这笔投资也转为借款。

1994年,王钟麓又决定在浙江国信基础上成立的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三洲公司,以合作经营的形式开发深圳“佳宾大厦”。签订合同当日,即将人民币1474.863万元汇往三洲公司账户。1995年4月,三洲公司通过王伟明将23.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0万元)汇给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其余借款再未归还。到1996年,三洲公司资不抵债,199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王钟麓的判决书中认定,浙江国信在“金三元”大厦和“佳宾”大厦的项目中,***投入人民币5204.78万元,最终只收回人民币3836.507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68.2727万元。

2001年1月19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销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资产的批复”,证实浙江国信投资公司投资深圳金三元大厦的损失核销金额为人民币3204.78万元,投资深圳佳宾大厦项目的损失核销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浙江国信的下属公司——香港鸿发公司在上海开发的鸿发苑项目,也是王伟明介绍的项目之一。

1993年,香港新律公司以总承包费1131.566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上海长宁区新华路26弄的地块和项目公司裕律房产公司的全部股权。但实际上,香港新律无意开发此项目,而是想溢价转让获利。1993年5月,香港新律总经理张培南通过王伟明将项目介绍给王钟麓。经过两次转让,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港鸿发公司,总价为1448.25万美元(实际支付1384.84万美元)。后经浙江省审计厅的审计,截至2003年5月,该项目已销售部分的累计亏损达3078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王钟麓的判决书中称,在以上这一系列项目中,王伟明受贿人民币450万元、港币117万元、美元1万元和一辆价值8.3万美元的奔驰牌轿车。目前王伟明“在逃”,去向不明。

在起诉书中,王钟麓被指控受贿和“徇私舞弊”。但一审判决结果显示,“徇私舞弊”变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王当庭辩解以上投资行为不具备徇私舞弊的动机,上海“鸿发苑”项目损失是亚洲金融危机这一不可抗力造成。法院认为,王钟麓因为徇私情导致受让价格过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属“滥用职权”。但“鸿发苑”项目亏损的因素还有多种原因,指控被告人王钟麓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