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盟员被刑拘会被开除吗
民盟盟员被刑拘不一定会被开除,主要是根据情节轻重来决定。
中国民主同盟章程第四十八条: 民盟盟员违反民盟的纪律,损害或破坏人民或民盟的利益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对盟员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盟内职务,留盟察看,开除盟籍。
处分盟员要有确凿证据,并须经基层组织讨论,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盟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组织审核,并报民盟中央批准。
留盟察看,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留盟察看处分的盟员,在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确已改正错误的,可以按期或提前撤销处分,恢复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盟籍。
(二)处分盟员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被处分盟员到会,允许其申辩,允许其他盟员为其辩护。盟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民盟组织直至中央申诉,有关民盟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三)严禁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严禁用违反盟章或违犯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盟员。违犯者必须受到民盟纪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