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

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或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可以获得海员证。其法律依据是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经中华人民***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批准,《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由交通部第七号令公布,并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1976年中华人民***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1日,新版海员证启用,同时停止签发旧版海员证,改版后的海员证在制作工艺方面有所升级,增设机读区,符合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下文中,“新版海员证”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签发的海员证,“旧版海员证”指2008年10月1日以前签发的海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