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如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根据《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协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有效地保护人民。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扩展资料第一、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互相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检、警配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应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加以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第二、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在我国,三机关互相制约具有两个特征:1、是制约的双向性,即承担侦查、控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具有相互性,每一个机关都对其他机关形成一定制约,同时它也成为其他机关制约和监督的对象。2、是检警制约和检法制约。一、检警制约。1、是在立案制约。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是在逮捕权限上互相制约。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3、是在不起诉权限上互相制约。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是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检法制约。一方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检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一种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