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内部有那些分支呢?我知道的是法国法和德国法。那苏联算大陆法系吗?尽量详细回答吧,我会重赏。

我们先从大陆法系的定义来看吧。

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所以说,目前的大陆法系内部,只有两支流派。

前苏联的法律不大陆法系的。

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所以说,前苏联的法律是自成一系的。

社会主义法系,是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统称。由于它最早是从前苏联法律发展起来的,故此又称“苏维埃法系”;他于西方法学家大都把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列为远东法系,故此在西方它又称“苏联一东欧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系,在意识形态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崇尚集体生义,因而它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理论某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各个法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

(2)它是在批判和继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的某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系,从其诞生至今不足100年的历史,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

(3)它在法典结构和司法组织等方面同大陆法系的传统有某此相似之处,而同英美法系的差别比较显著,这是因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的法律传统,或者从属于大陆法系如苏联、东欧各国的法律传统,或者接近于大陆法系如今国、越南等国的法律传统。

从形式上来说,我国以前集成了老苏联的一套法律体系,从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所以在习惯上来说,一直是以社会主义法系来说的。

但是在实质上来说,我国的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论是从理论还是立法都是大陆法系的东西。

或者换句时髦的话,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

另外楼主,你提问的分类选错了吧,应该是 社会民生-法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