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辩护律师在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可见,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为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阅卷权,在侦查终结前不能查阅起诉意见书,故B选项错误。需要指出的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但是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当时己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据此,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辩护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三是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案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故辩护律师无权拒绝辩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