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采用轮值方式。

市律师协会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业务专长并自愿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

法律援助事项对承办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资历有特殊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或者受援人的意愿,在前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单中选择指派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