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的基本特征150字?

一是起步早。早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颁布之前,就诞生了两个民族法律法规:一个是具有法律性质的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一个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1952年颁布的《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这两个民族法律法规从“聚居”到“散居”,从空间到人,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和平等权利方面实现了全覆盖。除了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和工会法外,民族法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起步都早。

二是地位高。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继承和发展、民族法体系主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而且,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见地位之高。

三是层次多。从宪法一直到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都有调整民族关系的规定。

四是范围广。调整民族关系的规定不仅遍布各个法律部门,而且遍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以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五是最具中国特色。其他法律虽然也都有中国特色,但从形式到内容、从体例到条文都或多或少地参考、借鉴了外国的法律,而唯独民族法从形式到内容、从体例到条文都是中国独创的,因此最具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