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是:
1.你说的话要有效表达你的意思,最好是说普通话。对方听没听懂不重要,重要的是要让法官听懂。
2.语速要平缓,方便法官听,也方便书记员记录。说问题要言简意赅,说关键,突出关键词,重要的地方你可以强调、放慢语速,避免无效沟通。
3.说话清晰,声音洪亮,要专注有力。
4.不要老是重复已经说过的话,以免法官反感。不要说口头禅。
5.提前准备,做好证据整理。法庭上说话思路清晰,这样法官更容易判。法庭上你要少说话,言多必失。要让证据说话,举出证据,你甚至不说几句话都行;你没有证据,你说一万句,等于没说。
6.回答法官在法庭上提问时,法官问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要答非所问。同时也可以积极反映对您有利的情况。特别是法官问你问题的时候,你要真不知道,你就说不清楚,甚至你不知道怎么说的时候,你也要说不清楚。
7.法庭上,对方突然提出出人意料的法律问题,你感到莫名其妙,一时你真不知道说什么、怎么办时,你就说需要答辩期或需要提交新的证据,直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一般法官都会同意。
8.你在庭审期间所有的话,前后说法要一致,不可以前后矛盾,别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9.你永远不要承认对方的说法,你可以不说话,但也别承认。尤其是对对方所举证据。
10.让书记员把你说的话记上开庭笔录,至少意思要一致。
一、被告在法庭上说话要注意:
1、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首先做好答辩。被告答辩是法庭开庭的必经程序,答辩状在开庭前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一定要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上锁说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证明,不可空口说白话。
2、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提问,回答法官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把握问题后再回答。不要让对方抓住把柄。
3、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要趁着稳健,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说话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也不可胡说八道,不要给法官造成不诚实的印象。
4、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不抢话、插话。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
5、手机静音,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发言等,总之,当被告并不丢人,法庭上原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且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发言的时候你才发言,原告发言的时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见,都要等对方把话说完,法官允许你发言的情况下才能说。在法庭上不听从法官的指挥,就是违反法庭纪律。
二、开庭时原告按以下方式陈述:
1、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2、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
3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
4、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予以承认,原告要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原告还要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辩驳。开庭前原告要做好陈述的准备来进行发言,材料诉状、证据附件及原件、申请证人出庭名单及身份证、以及对案件的书面意见,类似于代理词,案件的定性、主张的理由等。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
三、原告开庭前要准备的材料: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如果法院开庭的时间原告刚好不能到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无正当理由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判决。
四、开庭审理的步骤: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