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保证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其对被保证人行为的担保责任上,一旦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一、担保责任风险

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首要的风险是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如逃离指定居住地、接触受害人或证人、干扰案件调查等,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可能会被要求协助办案机关追回被保证人,甚至可能因未履行担保责任而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二、经济损失风险

除了担保责任风险外,保证人还可能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可能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如办案机关的追逃费用、因担保责任而支付的罚款等。此外,如果被保证人的行为导致案件调查受阻或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保证人还可能面临因此产生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三、信誉风险

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也涉及到其个人信誉。如果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仅会影响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还可能对保证人的社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这种信誉风险可能对保证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需要充分认识到其面临的风险。这包括担保责任风险、经济损失风险和信誉风险。在决定成为保证人之前,应充分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评估其可能的行为和潜在风险,并谨慎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规定: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