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强制的分类

日本至今不存在即时强制的基本法。《警察官职务执行法》(1948年7月12日,法律第136号)是警官进行即时强制的一般法律根据。另外,象《传染病法》、《精神保健法》、《道路交通法》、《消防法》、《狂犬病预防法》、《国税征收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等都有关于行政部门法领域即时强制的规定。根据上述立法和理论总法,即时强制大致可进行以下分类。

1. 按实力所涉对象不同,即时强制大体分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的强制。如健康诊断的

强制(《传染病预防法》第19条、《性病预防法》第11条和第12条)、强制住院(《精神卫

生法》第29条)、强制隔离(《传染病预防法》第8条)、外国人收容(《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39条)、保护(《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39条)、盘问(《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2条)等。二是对住宅等场所的进入。如《风俗营业法》第36条第2款、《消防法》第4条等规定的进入房屋检查。三是对财产进行强制。限于诸如为灭火、防止火灾蔓延或救助人命时使用。此种强制有时表现为对财物使用的限制,有时甚至表现为没收。比如,《水防法》第21条规定的土地物件的使用限制;《消防法》第29条规定的房屋捣毁;《药事法》第69条规定的收取;《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第2条规定的“没收”;《枪炮刀剑取缔法》第25条规定的“临时扣留”等。

2.根据目的不同,即时强制可分为三类。一是以保护相对人自身不受紧急危险的侵害为目的的即时强制。如保护、救助。二是以防止民众受到危险的威胁为目的的即时强制。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三是为收集和调查行政上的信息而进行的强制。如临时检查,进入房屋检查。

3. 以部门行政为特征,即时强制可分为以下类型:一是警察上的即时强制,主要包括临时检查、临时扣留、移动保管、(《未成年者吸烟禁止法》第2条规定的)没收等。二是医事卫生上的即时强制,主要包括强制健康诊断、强制收容、(《狂犬病预防法》第6条规定的)犬的捕杀;(《药事法》第69条规定的)没收;(《传染病预防法》第8条规定的)截断交通;(《传染病预防法》第14条规定的)临时检查等。三是财政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如《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规定的临时检查、搜索等强制调查。四是教育行政上的即时强制。五是公开设施及生活环境改善行政上的即时强制,等等。

上述分类已明确告诉我们,在日本即时强制方式多种多样,如强制进入、质问、检查、强制管束、临时扣留、没入、使用武器、捣毁等。这些方式只有按性质、对象、实力强度等进行分类研究才有重大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各种权力性即时强制方式的采取必须遵守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符合比例三项基本要求。比如,根据日本国宪法的法治主义(尤其是宪法第31、33、35条),作为警察强制一环的即时强制,只存在例外的、紧急的、最小的必要限度这几个条件制约下,才被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