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简称。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连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其对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可对不动产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如果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顾及他人权利的需求,将会导致权利人之间相互利益的冲突。相邻关系的性质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限制或扩张。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83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