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地契现在是否还有效?
1953年地契无效,因为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个人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红契。
清朝时的地契,一般为三联或两联,一式三份,为卖者买者和保人,三联是指,从右到左分三部分,右首为当地最基本行政机构,如村长,里长或保长,出具的申请。
中间部分就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土地,或房产,位置,原因,价格等信息,左首为上级行政部门的批示,清朝时有遵循乾隆年某条律法作出的决定。
左中右三部分之间有当时的官印,如到民国时期,又经过民国鉴定,交的印花税上面也应该有,这只是简介清朝时的地契,市场价值不是很大,从几十到几百不等,要看品像,而且存世量太多,所以价格不高。
但是如果是民国时,***产党解放区的地契那价格就高很多了,如苏,鲁,豫,皖,晋察冀边区等的地契,这些是投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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