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1、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3、以及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