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4+7”(4个直辖市,7个副省级城市)***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试点品种,把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进一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为患者带来福音。
“4+7”试点全面落地平稳实施已近半年,执行效果超过预期,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同时大幅降价,显著降低了相关疾病药费负担。2019年9月,经国务院决策部署,在“4+7”带量采购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至全国,解决试点城市与非试点城市价格价差,使全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试点药品,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4+7”扩围后,与扩围地区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平均降幅达到25%。广东省此次试点扩围25个品种的中选价与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6%,与“4+7”试点城市广州、深圳价格相比,平均降幅25%。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