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劳动法保护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合同到期单位可以无理由不续聘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包括:
1、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2、无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后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自然属于人民法院劳动纠纷的受案范围。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它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隶属生产行政管理的规则,如安全生产职责规则、加班加点审批规则、卫生保健规则、劳保用品发放规则及特殊保护规则;二是隶属生产技术管理的规则,如设备维修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2、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惹起伤亡意外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意外对于工人安全的胁迫问题;
4、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工人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胁迫工人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
5、工作时间与休假规则;
6、女工人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与其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因此致、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件受案范围,而前述主体间因职级、职称、职务或者岗位调动等产生的争议,法院仍不应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