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上
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3、审限不同。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