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支付货款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