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倒车致夫妻双亡:撞死亲人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车险合同相关条款不合情理

就算是年年买车险的私家车主,恐怕也鲜有人知道这个规定。也许有人会说,凭什么,驾驶员撞死撞伤了自己的亲人,或者驾驶员自己在事故中伤亡,就不能获赔了呢?

“很多车险合同上确实都有,这是合同约定。但我个人认为很不近人情、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主任杨雪源律师说,“保监会设定这个条款,当初是为了防止骗保:自己人串通起来出事故,通过自己人撞自己人获得赔偿款,或者是亲人中一方假借是事故,故意伤害不知情的另一方,以此害人并获利。”

杨雪源说,保监会的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概率极低。“谁会拿亲人开生命玩笑?如果为了骗保,不是亲人不也一样可以骗吗?”

关于条款中“家庭成员”的理解,也有很多争议。杨雪源认为,所谓家庭成员,应该指的是直系亲属。

“合同说起来是保险公司和车主协商的,但这种条款我能改吗?我要改,保险公司肯定不答应:你要买,就是这样,要么就不买。”而事实上,每家保险公司对此的约定又一样,车主别无选择。

杨雪源呼吁,从保监会层面调整此条格式合同中的约定。

6月18日晚上8点多,宁波奉化阳光茗都小区的地下车库里,刚拿到驾照一个月的妻子,驾驶一辆雷克萨斯汽车倒车入库,丈夫则站在车后指挥。

悲剧的是,妻子倒车时将车后的丈夫夹在车和墙之间,导致丈夫死亡,而妻子自己也因为头伸出车外被夹死……

这对原本生活富足的夫妻,因为倒车事故突然离世,留下了刚刚中考完的大女儿和年仅6岁的小女儿。

这起悲剧昨天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有网友在同情这个家庭的同时,感叹说,希望车险理赔的钱,能留给年幼的一对女儿,唯此能略微慰藉她们的心灵。然而估计很难获得高额赔偿。

合同条款:撞死家庭成员不赔

通常车子交保险,往往会投保交强险、驾乘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交强险的理赔最高额是12.2万元。而驾乘险,私家车一般投保的都是1万元/人×5人。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绝大多数私家车投保额度都在50万元(一般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少数车主也会选择20万元、30万元档次)。

商业保险这样设计的结果是,一辆私家车一旦撞人,导致车外第三者伤亡,最高可以赔付对方62万元左右,包含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

我们假设奉化这位女士的车是如上面这样投保了这三种。

在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上,关于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样一条免责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上面这个条款,简单地解读,就是开车的驾驶员撞死自己的亲人,将不能获得理赔。

这个条款,源自中国保监会的车险合同范本。

我翻了翻,我自己投保的人保财险公司的车险,也是一模一样。记者查阅了人保、平安、天安、天平、太平洋等车险的免责条款,均有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免赔的约定。

如果根据这个条款,奉化的这对夫妻,妻子开车撞死了自己的老公,但他丈夫不能获得那50万的赔偿;而出事时,丈夫身在车外,所以1万元/人的驾乘险也是无法获赔的。而妻子属于车内驾驶员,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也就是驾乘险1万元。交强险则没有上述条款限制,可以获得最高额度12.2万元的赔偿,所以如果都按假设的来看,夫妻俩的亲人如果向保险公司申请,恐怕只能获得总额约13万元的赔偿。

起诉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赢?

杨雪源举例说,约十年前,他自己的一位亲戚,当时倒车不小心撞死了自己的女儿,当时连交强险都还没推出,保险公司就一分钱都没赔。“我虽然是律师,也爱莫能助。”

那是不是意味着,面对明确无误的免责合同,宁波奉化这对夫妻的亲人们,就无法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一分钱赔偿了?

杨雪源分析说,因为保险行业这样的格式条款,在法律界争议很大,也有偶尔打官司,车主胜诉、保险公司败诉的。

其中有个案例,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是丈夫撞死自己的妻子,但除了丈夫,死者的父母、子女来起诉主张权利,他们也是车祸的间接受害人,是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的受益人,即使推定丈夫有过错不能予以补偿,但不影响其他受益人受补偿,保险公司的条款无效。

也有少部分案例,法院是从免责的这一格式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的角度去判决:免责格式条款没有明确告知给被保险人,所以条款无效。

当然,杨雪源说,这几年浙江的保险公司都采取把免责条款单独列一张纸,并请车主签字确认的方式,表示保险公司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车主很难以这个理由获得法院支持。

杭州发生过类似案例

双方最终调解结案

杭州有过类似案例。

2008年7月31日,一位刚满两周岁的女孩意外遭遇车祸,而肇事司机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悲痛不已的孩子母亲随后将孩子父亲、车辆挂靠单位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8.6万余元。

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表示,在事故刑事部分没有查清之前,不能排除死者父亲故意开车撞自己的孩子,并且同样依据保险合同中“撞伤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的条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孩子母亲的诉请,或中止审理,以排除本案的“道德风险”。

据悉,此案最终是调解结案,保险公司给予女孩母亲一定数额的理赔。

格式合同有异议

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据2013年6月18日《南方日报》报道,男子胡某在快到家门口时,撞死兴冲冲赶来迎接自己的儿子小博,一家人伤心之余,也遭遇了保险拒赔的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胡某没有骗保的嫌疑,而“撞死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判保险公司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顶格赔偿30万元(事发车辆只投保了30万)。

免责条款未加显著标志,无效

据2012年11月28日《重庆晚报》报道,小丽倒车时轧死了两岁儿子,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赔条款没有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合法性受到怀疑;但小丽本身是儿子死亡的侵权者,也有很大过错,所以保险公司应该适当降低赔偿费用。据此,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小丽家17万元。

该案代理律师则向中国保监会提议,废除保险公司有关撞死家人免赔的条款。

除非证明驾驶人故意撞人

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据2012年4月20日《钱江晚报》报道,宁波当地一名男子小杨,倒车时轧死自己1岁的女儿,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小杨存在故意,否则免赔条款不适用;但小杨有重大过错,所以保险赔偿费用应该降低,最终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