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法律主观:

新 民诉法 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送达时间的确认,需运用技术手段予以固定明确电子送达的日期。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送达内容中应当说明送达状态。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电子送达作为 诉讼 的程序性内容,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并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数据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