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耕还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复耕还田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土地复耕的补偿费,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由企业或者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其他土地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标准,减半征收;
2、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复耕义务人与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确定;
3、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
4、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
5、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
6、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
7、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
8、其他荒芜废弃地。
耕地复垦条件:
1、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污染;
2、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4、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