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人员伤亡建筑方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施工工地人员伤亡承包商承担责任。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应当保障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而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从高处摔下而亡,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因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明知施工队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施工队承建,施工人员的伤亡造成的损失,房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