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法院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更为妥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同诉讼。
***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