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介绍如下: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2.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审批行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