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未经当事人允许,将执法过程视频上传到网络,这属于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吗?如果是,具体是什么权益?
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擅自将视频发到网上,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定要尊重他人隐私,树立隐私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