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要看具体情况,看主合同如何约定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只约束签约的双方当事人,除了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而第三人的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定金罚则仍然适用于本合同。

法律分析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如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这是有关第三方过错引起的定金罚则的司法解释,所以定金罚则还是有效的,损失定金的一方可向第三方追偿。除非第三人的过错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责,其余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都不能免责。合同当事方赔付定金后可以就因第三方犯错受到的利益损失向其进行追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