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纺织物中纤维成分定量分析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纤维定性要求纤维种类准确、标注名称规范。
纤维名称主要依照GB/T 4146.1-2009《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GB 11951-2018《天然纤维术语》和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中给出的名称,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可随意臆造纤维名称。
纤维定性的行业标准主要是FZ/T 01057(所有部分)《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其包含燃烧法、显微镜法、溶解法、含氮含氯呈色反应法、熔点法、密度梯度法、红外光谱法、双折射率法8种方法,纤维定性需要结合至少2种方法相互验证才可以确定。
纤维定性检验人员需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别是显微镜法需要检验人员有很强的纤维鉴别能力,需要熟悉各种纤维的外观特征,人才培养周期较长。
(2)纤维定量要求依据定性结果选择合适的定量方法,操作要规范,结果标注要合理、准确。
定量的标准主要有GB/T 2910(所有部分)—2009《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FZ/T 01026—2009《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四组分纤维混合物》、GB/T 38015-2019《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氨纶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
FZ/T 01101—200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GB/T 16988—2013《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FZ/T 30003—2009《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 显微投影法》、FZ/T 01112—2012《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FZ/T 01103—2009《纺织品牛奶蛋白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等。
按照定量过程是否使用化学试剂可以分为物理法和化学法,物理法包括人工拆分法和显微镜法,因此检验结果有净干含量、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和方法标准含量3种表示方式,其中按照FZ/T 30003—2009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净干含量。
按照GB/T 16988—2013方法标准的检测结果为方法标准含量,通常在检测结果中不作任何标注。在实际工作中,除非产品标准有明确要求用净干含量表示,则需清晰明示为净干含量,否则均认为标注含量是结合公定回潮率含量(特种动物纤维除外)。
纤维定量检验人员需要非常熟悉相关方法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且需要具有一定的纺织和化学基础。
(3)纤维标识要求标注的纤维含量及种类准确、一致,字迹清晰、醒目、规范。
纤维标注和标识判定主要是依据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纤维含量“宜标注至整数位”,企业需要合理把握标准尺度。纤维含量部位的标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
例如:花边、褶边、滚边、贴边、腰带、饰带、衣领、袖口、下摆罗口、松紧口、衬布、衬垫、口袋、内胆布、商标、局部绣花、贴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以不标。
除衬布、衬垫、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若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件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时,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简而言之,就是该标注的部位必须准确标注,非必须标注的部位若标注了,则必须标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