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干流、支流、河涌、水库、山塘以及人工引水工程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榕江、练江和龙江流域。第三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社会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流域内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
(六)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
(七)统筹城镇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解落实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重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站(点),建立预警预测系统;
(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量调度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管理、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许可与监督管理,以及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等工作;
(三)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协同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重点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保护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水环境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督促实施;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重点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村(社区)内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并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九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依法实行河(库)长制,河(库)长是本辖区内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库)长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河(库)长制的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具体职责、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事项,确保河(库)长制的有效落实。第十条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水环境保护科研等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重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积极参与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