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象错误和目标错误有何区别

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主观认识错误的问题:

1.主观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手段、工具认识错误。

3.事实认识错误分析有无犯罪故意:有,则为犯罪未遂或者既遂;无则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举例:对象认识错误:漆黑道路上把驴子当仇人杀了,犯罪未遂;漆黑道路上把乙当甲杀了,既遂(因为是“一类客体”、相同的法益——人的生命权);目标错误(客体或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如曹操误杀吕伯奢。

5.比较:对象的认识错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追求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比如行为人确实想杀人而不论是否把想杀的人杀死了或误杀他人甚至杀死的不是人,总言之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目标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体(所侵害的法益)或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尚若曹操知道吕伯奢是为杀猪款待之而磨刀,则曹操必不会杀吕伯奢(除非为灭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