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效定律是什么意思

法律无效定律: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

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是必需品,即弹性很小,那该方就不太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负担。即使负担了,也会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1)房产交易税、奢侈税应该由谁承担

房产交易税包括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是由出卖人来承担的。

但实际上,当楼市火爆的时候,出卖人会把将该些税费转嫁到买受人身上,甚至买受人会主动愿意来承担所有税费以争取稀缺的买房资格。而当楼市不景气的时候,这些税费都会由出卖人承担,甚至中介费都会减免。

(2)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中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各自的缴纳比例大家一查便知,但实际上,如果企业急需某一人才,也就是说该人才是企业的必需品,弹性很小,那企业就会承担诸如养老保险、公积金在内所有本应由员工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而当员工应聘的竞争很激烈,企业对这些员工的弹性很小,那即使让员工自己交社保,员工都会答应。

所以当有人问到某部法律的立法初衷是想保护哪一类群体,或者某一税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答案是不确定的,关键不在于立法初衷,而在于市场中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

扩展资料:

“法律无效定律”背后的原理

1、需求第一定律

“无论何时何地,价格提高,商品的需求量就减少,价格降到一定程度,需求量就会增加。”简而言之,即“价格决定供需关系”。价格决定需求量的“需求曲线”表现为一条始终向下倾斜的函数曲线。

2、需求的价格弹性

我们通常会把某类特定商品认为是奢侈品,而另一类商品则归为必需品,这种分类似乎应该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古驰、普拉达的箱包是奢侈品、钻石项链是奢侈品、上千万的豪宅是奢侈品;而诸如水电煤、小户型住房、春节火车票都是必需品。

但其实在经济学家眼中,并没有永恒的奢侈品或者永恒的必需品。

就比如,在10年以前,上网费用很高,网速很慢,电脑都还不普及,那想用上快速上网的电脑就是奢侈品,而今却成为必需品;再比如优质的外聘法律顾问对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来就是奢侈品,而对于大企业或国企来说,就成为了必需品。

一样商品是奢侈品还是必需品与其商品的属性其实并无关系。起到决定作用的是需求的价格弹性。

所谓“需求的价格弹性”简单的说就是每当价格发生一个单位的变化,其需求量变化的幅度。如果其需求量也变化一个单位,那该需求的价格弹性指数就是1。

如果弹性指数大于1,也就是说价格变化一个单位,需求量变化超过1个单位,那经济学家就把这种商品定义为“奢侈品”,反之则是“必需品”。

3、需求第二定律

第二定律,其涵义是说,随着时间的变化,价格弹性会逐渐增大,即人们能够选择的替代方案会越来越多。

如中华香烟的价格高的离谱,它的弹性就非常大,而一种商品弹性越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可能的替代方案就越多。

买不起中华的人可以买利群、黄鹤楼、南京等等,甚至如果香烟的价格普遍太高,就会有其他能够替代香烟的致瘾产品出现,比如电子烟、含尼古丁的口香糖或者是网络游戏。

4、法律无效定律

法律无效定律正是需求第二定律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法律规定倾向于保护谁并不是由立法者或执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其各方的相对弹性大小决定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