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