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案情举例:
2008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承揽被告工程的模板制作工程,如果原告延误工期,被告有权对原告予以经济处罚,如果原告不按合同完成工程质量、工期,被告有权终止合同。2008年7月11日,监理工程师针对原告的模板工程给被告下达质量整改通知。当日,被告给原告王某发出通知,因原告施工中柱偏位,罚款2,000元。7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停工,终止承揽合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返还罚款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焦点是原告的支模质量是否合格,因原告工程质量不合格,延误了工期,被告依约有权与原告终止合同。2,000元系因原告违约而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赔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上诉称柱子偏移非其模板工程不合格而致,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模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不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被告已另外将工程承揽给他人施工完毕,所以无法继续履行。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