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没有具体的规范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案情由法官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审判,说明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经过法官的审理才能作出相关的判决文书。 审判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为了法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而这里的一种常设的会议机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