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调解有哪几种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

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

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