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真能人人平等吗
对于平等一词,不能理解为绝对公平,实体利益上的平均,因为这是做不到的。特别是法律纠纷,解决的都是过去的事情,相当于考古工作,不可能所有细节都查明,而且对于事物的判断更涉及裁判人员的主观认识等因素。法律的首要作用在于定纷止诉,以儆效尤,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其理解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法律面前,对于同样的事情,不管当事人是谁,都要同样对待,所谓一件事,一种情况只有一种处理结果,对所有的当事人而言,要吃亏全吃亏,要占便宜全占便宜,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也是法的指引的作用)。其二,那就是法律上处理程序的平等,法院处于居中的地位,公平的保证每一个当事人能够受到程序的保护,即所谓的程序公正。所有的过程都要所有人全程参与,法官没有偏袒,使每个人都有机会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如:举证、陈述,抗辩,申请回避等。至于判决结果,则不一定充分反应实际情况。如果一方没有证据,则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果一方诉讼知识欠缺,上了对方的当,那他只有自认倒霉。如果因为穷没有雇到律师或者好律师,那也没有办法。穷人遇到富人,糊涂人遇到聪明人,只能自认倒霉。因为物质决定意识,物质上的优势必然导致最终的优势。西方法治精神,严禁法官在认为不公平时加入诉讼,其只能主持程序审判,在听取陪审团有罪无罪的判定后决定刑罚刑法,其目的就在于此。所以最终实现法律上的平等,我理解首先是程序公正,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惩戒,严禁枉法行为。最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使每个当事人不能因为穷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救助(提供免费的律师服务,律师服务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是必须品而不是奢侈品),但是必须看到,免费律师大多数情况下比不过有钱人雇的律师,但我认为这是大多数人应该所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