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补贴属不属于工资范畴

属于工资范畴,由于你的问题不是很详细.因此我作了以下几方面的回答!

1.什么是工资?

答: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取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多少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或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本人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来源。目前,有关工资的提法颇多,如“实得工资”、“实得工资收入”、“工资性收入”、“原工资性收入”等,实质上系同一概念的不同提法,均为本文所谓的工资。

2.职工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一)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3.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一般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指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另外,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一参加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治、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职工的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不是职工的所有劳动报酬均计入最低工资,职工下列劳动报酬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中:(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包括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住房补贴等;(四)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当前是指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5.怎样合理计算最低工资?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一般采用按月计算的方式。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或者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职工,其最低工资应当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折算后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6.职工未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支付最低工资的基本要件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所以,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该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倘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

7.企业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的规定,本市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各级政府批准关闭、整顿的企业,或者由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8.如何处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答: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国家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方式,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责令限期补发。对于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的工资;(二)责令支付赔偿金。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向职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一是欠付数额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金;二是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三是欠付数额为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支付欠付数额百分之一百的赔偿金;(三)罚款。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期限内仍不补发欠付职工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按每欠一人次,处以欠付数额二至五倍的罚款。

9.本市对工资支付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对工资支付期限的具体规定是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也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年终结算。工资支付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距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0.企业在支付工资时是否应当提供工资清单?

答:提供工资清单是企业的义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有关签收手续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询;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支付工资,都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出应发工资数额及其项目、扣款额及其项目、实发工资额等。

11.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时应得的工资额支付工资。法定的特殊情况有以下三项:一是法定休假日期间;二是婚丧假期间;三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12.如何确定见习期、熟练期和学徒期内的工资待遇?

答: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专毕业生、熟练工、学徒工在见习期、熟练期和学徒期内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在不低于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13.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对这类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规定为: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当按其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工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支付。

14.怎样计发生产性停工期间的职工工资?

答:所谓生产性停工是指由于企业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原材料或资金的短缺、生产任务不足或产品销路不畅等非职工本人的原因的停产。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但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因企业终结劳动关系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如何承担?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因企业终结劳动关系,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终结劳动关系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的标准是企业作出决定之月前该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停发月份;若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如何确定职工对企业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支付标准?

答: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企业的规定,要求职工予以赔偿。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依法要求职工赔偿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款的,企业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实得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7.本市对降低职工工资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企业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降低职工的工资。但是,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8.企业能否代扣职工的工资?

答:劳动者的报酬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的工资:(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企业不得任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19.什么是克扣工资?

答: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工资是指在劳动者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得到的工资。但以下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一)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0.怎样确定无故拖欠工资?

答: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无故拖欠工资定性为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但是,下列行为不属无故拖欠工资:(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暂时延时支付工资的。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的行为,均属无故拖欠工资。

21.如何处罚克扣工资或无故拖欠工资的企业?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是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一)经济赔偿责任。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二)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