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时间是

1982年12月4日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