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是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多少,就必须开垦多少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3、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款开垦耕地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开垦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