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44年教育法又称为什么

巴特勒教育法。

巴特勒教育法,亦称“1944年教育法”。

英国议会1944年通过。由教育大臣巴特勒提出。***122款。

主要内容:(1)废除1899年建立的只负督导责任的中央教育署,设立全国性的教育领导机构——教育部,以加强中央对教育的领导与控制;

(2)废除以往中小学教育不连贯、相互重叠的学制,将公***教育分为三个连续阶段,即初等教育(5岁~11岁)、中等教育(11岁~18岁)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举办);

(3)将义务教育从9年(5岁~14岁)延长到10年(5岁~15岁),有条件的地方可延长至11年(5 岁~16岁)。

(4)初等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保育学校(2岁~5岁)、幼儿学校(5 岁~7 岁)、初等学校(7 岁~11 岁);

(5)公立中学分文法、技术、现代中学三类,初等教育学生通过11岁考试,按成绩、能力和倾向分别进入上述三类中学免费就读,家长有责任确保子女受到有效教育;

(6)地方教育当局维持的中小学及受助或“受控”民办学校均须进行宗教教育;

(7)独立学校须在教育部注册、备案,并接受检查;

(8)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费,为少数考入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 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为未满18岁的离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