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1、财产的归属关系。所谓财产的归属,是指在法律上确认财产归属于某人所有。物权法所确认的物的归属,既是权利利用关系的目的,也是物权利用关系发生的前提,因此,物权法必须通过所有权等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归属关系,而调整归属关系也正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所有制关系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广义上说,物质财富的归属包含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归属,也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的归属,但物权法主要规范的是有体物的归属,至于知识产权、债权等则属于其他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2、财产的利用关系。物权是一种支配关系,但抽象的支配并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利益。财产只有在实际的利用和交易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增加其价值。在现代社会资源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只有合理地利用和分配资源,促使资源配置优化,才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和利益并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因而,财产的利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最主要的经济关系,自然应当成为物权法调整的重要对象。
3、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物的归属关系,还是对物的占有和利用关系,都绝不是单纯的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4、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财产利益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要求体现为等价有偿的法律规则,即获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对价,禁止巧取豪夺、尔虞我诈的侵权行为。